学生管理

yl永利集团304am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24】

发布时间:2024.05.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的完成学业,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银行《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09]155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等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承诺按规定偿还贷款,逾期未还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同一学年不能同时申请。

第四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助学贷款,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同学于每学年开学将“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和“受理回执证明”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按经办银行相关要求提供或录入回执信息,并协助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本办法以下条款适用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被学院正式录取,取得学院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共同借款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三章 申请额度、期限、利息

第六条 每人每学年申请额度不超过1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实际困难程度确定。申请期限为学制年限。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

(一)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二)学生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三)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8月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 (二)承担与经办银行的协调、沟通等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申贷学生的资格审查、贷款材料的复审及贷款材料的整理、存档等工作; (四)与经办银行一起负责组织学生签约、材料上报、信息录入等工作; (五)负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学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等工作; (六)负责沟通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七)定期向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报全校助学贷款的基本情况。

第十条 系部主要职责: (一)认真做好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 (二)对本系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及材料的初审等工作; (三)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本系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及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 (四)负责本系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等。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罚息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其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情况。同时,对不主动与学院和经办行联系,不及时提供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要记录在案,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贷款学生义务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应努力学习,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经办行指定的帐户内。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须将其毕业去向、有效联系方式等函告学院和经办银行,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学院和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有效联系方式以及还款方式等情况。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与异地有关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开除、出国、入伍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学院和经办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yl永利集团304am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