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此办法。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前提条件:
经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认定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资助对象原则上为经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认定的特别困难学生。二等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800元,资助对象原则上为经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认定的困难学生。已明确资助等级的对象范围将根据政策规定、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评审和备案,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工作流程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生处工作通知相关要求,将《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交至班主任。经系部审核、院级评审后,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将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人员和资助档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实行电子化备案。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从每学年10月起(含9月)按月发放至次年7月(2月无),一等每月450元,二等每月280元。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将发放数据录入北京市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当年备案工作结束后上调资助等级或新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资金,可以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报所需资金由学校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发放,待财政资金到位后,按照经费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归垫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办理归垫手续。
第十一条 各系负责人员要切实加强管理、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yl永利集团304am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