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此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前提条件:
经学院困难生认定程序认定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评选标准和依据
参评学生上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均需达到班级或年级的前40%,在此基础上,优先推荐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具有突出表现者。没有进入前40%但达到前50%(含50%)的学生,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方可申请。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工作流程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市级资助部门当年下发名额,按困难学生比例分配给各系,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生处工作通知相关要求,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交班主任。经班级推荐、系部筛选、院级评审后,获奖名单将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上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待市级资助部门审核通过并下拨资金后,按照学院财务相关流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于当年年底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账户,次年颁发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证书复印件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各系负责人员要切实加强管理、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最具代表性的学生,做到评审流程公开透明,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规范学生资助档案建设和管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等材料应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yl永利集团304am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2017年)同时废止。
附件: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