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京教函〔2019〕700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当前高等学校学生能够获得的荣誉等级最高的国家级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如有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任务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特别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学生处处长和各系书记任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设立。
第七条 评审工作流程
(一)各系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及学生处工作通知规定的名额向评审委员会上报候选人(由班级、系部逐级推荐产生),并同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上一学年的成绩单和思想测评材料、获奖证书及相关奖励或表彰的复印件等)。
(二)评审委员会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议,按照上级部门当年度下发名额,对候选人进行评选和材料审核,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审领导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研究审定,最终形成学院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和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四)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需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月15日以前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上报,待上级部门审核完成后,及时发放国家奖学金,并将发放数据录入国奖系统。国家奖学金获奖证书复印件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各级要严格遵照本方案组织实施评审和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yl永利集团304am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院政发〔2020〕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