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生稳定的生活水平,规范学生生活物价补贴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4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中专学生生活物价补贴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10】4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相关要求
第二条 补贴范围
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60元(二月、八月无,应届毕业生发放至毕业当年六月)。
第四条 停止与恢复
(一)退学、转学、休学、保留等学籍异动的学生,自办理之日起,不再享受生活物价补贴。
(二)办理复学的学生,自办理复学手续之日当月起开始发放物价补贴。
(三)因学生自身原因影响补贴按期发放的暂停发放。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