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yl永利集团304am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2024】

发布时间:2024.0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院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困难学生奖助的重要依据。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引导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需要帮助的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教财〔2020〕7号)通知精神,结合近年来学院资助工作开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两等,一等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依据当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二等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当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四条 各系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以民政、乡村振兴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会等部门认定结果为基本依据,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为参考依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定:

(一)民政、农业农村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京外扶贫办等部门管理的学生群体,主要指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持有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人口、残疾人子女等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学生。

(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1.家庭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因素。主要指生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突发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他。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条 原则上,城市低保学生、农村低保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应确保在一等范围;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人口、残疾人子女,根据实际确定资助档次;除以上所列状况以外的,且经济困难程度轻于上列情况的学生,应划分在二等范围。

第三章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

第六条 提前告知。通过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资助宣传单,迎新资助宣传、资助政策宣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第七条 建立四级认定机制

(一)班主任成立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二)系成立以系书记为组长,班主任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学生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核登记表》,承诺信息真实,本人在表中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至班级评议小组。

(二)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展开民主评议,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上报系认定工作组。

(三)系书记组织认定工作组展开材料审核,并审核申报人的困难学生资格,初步确定困难学生认定档次,汇总成《困难生认定信息登记表》,并连同规范的纸质材料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拟定本学年困难学生名单,提交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学院将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流程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北京市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提交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核登记表》。

2.符合第四条第一点所列条件的学生,提交相关证件(证件发放日期超过一年的,内含有效期审核的看审核情况,有效期需到次年3月以后;内无有效期审核的需同时提交近三次以上享受相关政策帮扶的佐证材料)或家庭所在地居(村)委会和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相应政策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提交家庭所在地居(村)委会或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参考模版见附件3);对于无法提交上述材料,家庭经济切实困难的学生,班级评议小组、系认定工作组按照第四条第二点中“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慎重考察该生是否具备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认定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坚持基础作用和先导作用相结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形成认定工作先导、政策措施跟进的资助模式。

第十一条 困难学生认定将作为在校期间学生申请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关系到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国家资助的精神传达至每一名同学,并适时组织政策宣讲、资助育人活动等方式,提升受资助学生的感恩、诚信意识。

第十二条 困难学生按学年认定,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启动,于9月30日前完成困难学生的评定工作。已明确资助等级的对象范围将根据政策规定、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因特殊情况困难程度升级的同学主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困难程度有所缓解或脱离困难的同学由本人或班主任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未在办理时段参加困难学生认定的,各级部门为其补做困难学生认定手续,审核通过后,可依据相关政策为其发放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临时特困补助等。

第十四条 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院将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章 困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困难学生的权利

经困难生认定程序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勤工助学优先安排等。

第十六条 困难学生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3.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

4.热心公益,积极主动参加各类公益活动,感恩回馈社会。

5.诚实守信,申请助学贷款的要在毕业后按时足额还款。

6.如果家庭经济状况转好,能够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有义务主动向学校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贫困生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核登记表

2.困难学生认定信息登记表

    3.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