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使用细则》(京教资财〔2023〕1号),以及工作开展实际需要,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以下简称中央奖补)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全部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困难学生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申请中央奖补的前提条件
经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认定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中央奖补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或符合下列要求学生的生活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困难学生默认享受)的生活补助,每年的补助标准按照当年该项经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因疫情汛情、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进行审定,每人1000-600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资助育人、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比赛等相关活动的奖励或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以及资助育人相关的征文、宣讲等活动,符合活动要求的,经学院审定,可获得一定的奖励,标准参照学院《学生参与各类比赛活动奖励办法》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各级创新创业比赛活动,符合活动要求的,经学院审定,可获得一定的奖励,标准参照学院《学生参与各类比赛活动奖励办法》执行。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训实践资助资金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国内外学习培训、社会实践项目(包括部分专设的校内岗位)的资助,标准不低于每小时12元。
2、对内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赴新疆、西藏就业的奖励,标准为1000-2000元。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院各级审核通过后,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第六条 申请方式
由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yl永利集团304am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交相关辅助材料(如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经班主任推荐、院系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资金的监督和考核
(一)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此项资金。
(二)对以任何形式违规获得、使用该经费的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该项经费所产生的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下发的通知进行清缴。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院政发〔202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