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院政发〔2024〕23号 yl永利集团304am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勤工助学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教财〔2018〕12 号)文件,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学院内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工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勤工助学相关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和设置

第七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岗位设置:

(一)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指服务于院内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岗位。一般包括事务管理型、技术服务型和环境整理型等工作。

(二)各用工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超额设岗或设立超越学生能力的工作岗位。任何用工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适合学生参与的劳动。

第四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招聘及录用

第九条 用工部门每学期(年)开学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用工申请,原则上应在开学后两周之内完成。临时用人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即上报《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

第十条 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后,勤工助学岗位可以设置并自主聘用学生,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推荐学生,所聘学生均需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即申请固定岗位的同学提交《勤工助学申请表》,临时岗位用人提交《勤工助学临时用人备案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条件:

(一)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修养和自强自立能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记录。

(三)学有余力,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关系。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受勤工助学岗位要求的劳动强度。

(五)生活简朴,无不良生活习惯。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和报酬发放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素质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珍惜勤工助学机会,遵守学院纪律,努力提高自身水平,同时在工作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应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业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12 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认真完成岗位工作或无故中止工作的学生,用工部门有权将其辞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遭辞退者,本学期内将不再安排其参加其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继续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每月25 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当月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即上报《勤工助学考勤考核表》)。

第十七条 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用工部门自行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学院不予发放酬金。若有学生勤工助学月工时超过最高时限,原则上超出部分不再计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yl永利集团304am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政发〔2014〕4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勤工助学申请表》

2.《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用人备案表》

3.《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

    4.《勤工助学考勤考核表》